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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的公告

来源:中国丽水 | 发布时间:2019-01-29 11:51:22 |  访问:1202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经过调研,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10楼1002室,丽水市就业管理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十五条意见”字样;

二、电话反馈意见,联系人:市就业管理局,吴松平,电话:2261216

三、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13908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4日。

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上级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里出台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浙政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确保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办、人行丽水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局、丽水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丽水市税务局等参与)

(三)鼓励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相关服务,事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后,一次性为市本级一家企业引进15名以上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鼓励自主创业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地要充实创业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及奖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大对成效突出创业园支持力度,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市本级创业园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园建设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市本级企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可扩展至毕业年度大学生。开展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探索创新就业见习模式,提高见习组织化程度。对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按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以上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七)提高在丽高校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鼓励在丽高校提高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以在丽各高校2018年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为基础,2019年至2021年,当年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给予20万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确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在丽各高校等参与)

三、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九)开展失业人员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l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一)支持校企合作开展定向培养。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形式委托高校、中职(技工)学校开展技术技能型学生定向培养。2019年至2021年,市本级企业事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招聘定向培养期1年以上的毕业生10名以上,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该企业履行合同满3个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委托定向培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二)深化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充分发挥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对市本级社区(村),经考核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三)加大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岗位援助,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2019年,全市村(社区)公益性岗位数达到1000个,在岗低收入农户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达到1000人。(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四)保障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对象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丽水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探索退休人员继续就业。试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市本级企业招用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参照普通企业职工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当地各项补贴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rsj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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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招聘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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